GOVERNMENT INFORMATION
来源:发布日期:2022-12-02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2年11月29日
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本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依据《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以下简称“专项奖励”)适用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8个重点产业领域,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上述产业领域企业的相关人才实施奖励。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专项奖励市级评审工作机制(以下称“市级评审工作机制”),负责专项奖励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专项奖励资格及方案的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重点产业领域关键环节企业,拥有重要知识产权。
(二)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满2年及以上。
(四)在申报奖励上一年度的3年内持续有研发资金投入,且研发资金投入规模年均增长不低于5%(设立不满3年的企业,自设立当年度起算)。
(五)自申报奖励上一年度的3年内,须满足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获得重要科技奖项、获得重要知识产权、取得重要数字化转型成效等4项条件中的至少1项。
第五条(人员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的奖励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纳税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申报奖励的上一年度,其个人工资薪酬应当达到一定标准。
(三)承担企业关键或者重要岗位工作,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且申报奖励的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占比不超过20%。
第六条(奖励人数)
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企业,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奖励人数不足5人时,可申报5人),且不超过20人。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企业,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5%(奖励人数不足5人时,可申报5人),且不超过30人。
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攻关任务的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人数。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专项奖励按照申报奖励的人员工资薪酬水平,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办法计发奖金。
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企业,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发布年度专项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
第九条(奖励审定)
(一)企业资格审定。
1.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3.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市级评审工作机制根据审核结果,研究并汇总拟奖励的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5.对于在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中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企业,可以由市级评审工作机制根据相关情况研究,报经市政府审定奖励资格。
(二)奖励方案审定。
1.经审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奖励方案,向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奖励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制定的奖励方案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3.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奖励方案进行审核。
4.市级评审工作机制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年度专项奖励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5.对于相关重点产业领域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以由市级评审工作机制根据相关情况研究,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奖励。
第十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年度专项奖励方案,将奖金拨付至受奖励人才所在企业,由企业按照经市政府审定的本企业奖励方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获奖人员。
奖励金额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应当由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
奖励支付至个人前,获奖人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申报企业的,所在企业可以终止对其奖励,并由企业将相应奖金退缴国库;企业支付奖金后,应当及时将奖励方案实施情况、奖励签收单和支付凭证等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
申报企业和相关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级评审工作机制对奖励申报企业及其申报的奖励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在专项奖励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依法记录奖励申报企业及其申报奖励人员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和使用。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专项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市级评审工作机制可以视情对已获得专项奖励的人才及所在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取消相关企业和个人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资格等措施。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奖励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
本办法所述奖励,如与本市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