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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沪经信法〔2016〕9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此次修订是上海无线电事业发展和管理面向新时代的内在需求。随着5G、工业互联网等新兴领域技术与应用的高速发展,电磁环境更加复杂,需要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为本市空中无线电波秩序提供坚实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此次修订是顺应相关上位法修订而进行定期更新完善的法定义务。相关涉无线电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有了新的变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实施了修订;《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等先后颁布实施,有必要修订原裁量基准,以支撑和保障上位法有关规定在本市的落地落实。
(三)此次修订是进一步推进执法精细化、精准化的必然要求。对于部分违法行为,原裁量情节中设定的标准,已无法满足当前行业监管的要求。因此,对原裁量基准中部分裁量情节,结合行业监管的现实需要予以完善,从而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客观、适当。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依据上位法,增加可以不处罚款的情形。例如,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未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责令改正已经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不处罚款。
二是细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方法。一方面,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违法行为,将按行为种类分档处罚的方法改进为按危害程度实行分档处罚。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4项违法行为,结合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要求,将造成有害干扰的对象是否为“重点无线电台(站)”作为裁量的内容标准分档处罚。
三是结合行业监管实践,根据自由裁量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调整了处罚基准值。
四是结合《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新增两项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