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MENT INFORMATION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九部门对《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实施意见》自2000年首发,经历2011年、2016年及本次修订。施行以来,在严厉打击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规范卷烟市场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化完善了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本市烟草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当前,涉烟非法经营不断呈现新的变化,涉烟违法手段层出不穷,叠加高利润吸引,制假贩假者往往甘于铤而走险,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有必要延续《实施意见》,结合新形势持续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主要集中在因机构改革而对职能单位的修订,调整了发文单位和责任分工,以及相关条文。
(一)发文单位调整
根据部门职责和名称变更,删除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增加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责任分工调整
1、将涉及查处非法商标标识的责任分工,由原“工商部门”调整为“知识产权部门”。
2、将涉及查处无零售许可经营的责任分工,由原“工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
3、将涉及查处伪造假冒行为的责任分工,由原“质量技监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部分条文调整
1、因市烟草专卖局在实际治理过程中,直接根据责任分工对接联系各区职能部门,开展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工作。删除了“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由各区、县政府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条款。
2、因本市城管执法职责已延伸下沉至各街道,由街道综合执法队承担相关执法任务。将“对擅自占用道路非法经营卷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修改为“对擅自占用道路非法经营卷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新增“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条例新增条款,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