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ACTION PLATFORM
一、征询时间
从2021年7月16日至23日。
二、征询对象
通过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意见反馈与采纳情况
共收到各类意见6条。意见内容主要集中在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申请环节,以及优化管理制等方面。其中采纳3条,不采纳3条(详见附表)。
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 章节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第十条 | 建议更改: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和测试数据记录设备外,测试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 是 | / |
2 | 附件1第三条(二) | 建议更改: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或者经相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开发阶段样车。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 是 | / |
3 | 第九条 | 建议更改:自动驾驶功能等级注明为高度自动驾驶(含以上),应通过网络安全测试,若声明含自动泊车功能,还应通过地下或区域内部道路测试 | 是 | / |
4 | 附件1第二条(六) | 建议更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申请主体或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 否 |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员是安全底线,且需要经过一定培训,不宜由劳务公司派遣 |
5 | 第十二条(三) | 建议删除“仿真测试报告” | 否 | 国家工信部、交通部、公安部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有相应要求 |
6 | 第十五条 | 建议删除“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或者与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合作” | 否 | 示范运营是准商业化行为,需要具备开展运营行为的相应能力和责任,根据市交通委建议,应具备相应的营运资质或和相关企业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