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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消费者定义咨询

来源:发布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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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在《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政策中,第四条消费者的定义,“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请问其中连续缴纳税收的定义是怎么样的?具体情况是,过去1年中的某1个月,在一共7个应纳税税种里,有2个税种存在1天的滞纳金,其余都正常缴纳。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实施办法》中的连续缴纳企业?是否有资格申领本市新能源牌照?谢谢!

市经信委答:感谢您的咨询,根据《实施办法》,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指在查询购车资格时,单位用户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大于等于6人。如单位用户不满足“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但满足“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可通过新能源汽车经销商提交税收补正材料。税收补正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无欠税证明、营业执照扫描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需按照月度或季度拉取,包含单位用户缴纳的所有税种,左上方二维码清晰,左下方有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专用章。单位用户税收零申报不属于连续缴纳,未按时缴纳(有滞纳金)的税种不属于连续缴纳,缴纳税种不限(个人所得税除外)。感谢您对经信委的信任与支持!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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