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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下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021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印发了《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制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等实施方案,细化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形成污水资源化利用‘1+N’政策体系”等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我们制定了《实施方案》。
工业作为我国用水的重要领域之一,2020年工业用水量为1028.9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17.7%,工业废水排放量约占全国污水排放量的五分之一。近年来,我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从2015年的89%提高至2020年的92.5%,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39.6%。
当前,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实施方案》的出台对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减少水污染和保障水生态安全,提升工业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方案》提到的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与污水资源化利用是什么关系?有什么特点?
污水资源化利用是指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作为再生水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居民生活、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回灌地下水等,以及从污水中提取其他资源和能源。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成分和性质与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相比有显著的差异,主要特点包括污染物成分复杂、差异大,污染物浓度范围宽、波动大,难生物降解性和毒性污染物种类多、浓度大等,因此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废水的特点,分质收集、分类处理、分步回用。
《实施方案》的编制过程是怎样的?
一是开展大量实地调研。赴北京、内蒙古、宁夏、陕西调研钢铁、石化化工、电子等行业废水排放及循环利用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废水循环利用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形成工业企业及园区废水循环利用调研报告。二是开展深入研讨。组织多场专家座谈会,共同研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存在的问题和重点任务,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三是开展多方征求意见。多次征求相关部委、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意见。最终发布的《实施方案》是充分汇集各方意见并达成共识的结果。
《实施方案》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实施方案》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力争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左右,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工业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业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格局。
《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有哪些?
《实施方案》提出了7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一是聚焦重点行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提升行动。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造纸、纺织、食品等行业,推进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编制典型行业废水循环利用路线图,提升用水重复利用率。
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攻关一批关键核心装备技术工艺。部署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园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
三是实施分类推广,分业分区提升先进适用装备技术工艺应用水平。定期遴选、发布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以及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和供需对接指南,聚焦重点用水行业,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四是突出标准引领,推进重点行业水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管理、评价等标准。加强相关标准宣贯,发布领跑者名单和先进用水指标,编制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对标达标。
五是强化示范带动,打造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标杆。遴选、发布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和园区,创建一批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典型经验和案例。
六是加强服务支撑,培育壮大废水循环利用专业力量。遴选、发布一批废水处理装备、工程应用优质企业名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相关单位组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产业联盟,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
七是推进综合施策,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管理水平。推动规模以上用水企业加快对已有数字化管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强化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严格控制达不到相关用水条件的项目新增取水。
为落实《实施方案》有哪些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现已发布,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才能贯彻落实好,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节约用水工作等现有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地方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力度鼓励和促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是强化政策支撑,完善激励机制。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相关项目,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的产融合作专项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三是深化宣传交流,推动国际合作。开展技术培训、知识竞赛和现场推广会等。统筹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等作用。利用现有双多边机制,推进产业合作、标准对接和技术交流等。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满足国家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提升企业监测平台效能,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对于隐瞒事故信息、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涉事车型补贴资格。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