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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修订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来源:发布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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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在《裁量基准》修订过程中,起草部门通过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节能中心、市节能协会以及中国宝武集团、上海石化、上海电信等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11条,其中:起草小组采纳意见2条、部分采纳意见1条、未采纳意见8条。现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

        采纳市相关管理部门反馈的对于“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已纳入从重裁量情节;采纳相关企业反馈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真实的”应区分不同违法性质的情况,已在处罚标准中分成“报告内容不全面、不真实和未报送报告”三种情况,分档处罚。从而可使在今后执法期间,根据案件违法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裁量,对行政相对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属初次违法、能主动纠正或减轻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幅度。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

        采纳相关管理部门反馈的“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已新增列为20版《裁量基准》第9条。从而进一步强化节能监察的执法职责,积极推动和落实用能单位执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责任。

        三、不采纳的意见

        主要涉及到反馈的意见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空间、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罚则不符、非本次《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属于我委工作职能”等情况。对不采纳的各条意见,我们均进行研究并向建议者反馈了不采纳理由。

        感谢社会公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