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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

来源:市经信委发布日期: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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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无线电台(站)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效能,结合本市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目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民用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二、按照本市无线电台(站)的业务功能定位、站址布局情况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无线电台(站)技术发展趋势,《分级管理目录》共设置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三个管理层级,并列明了与管理级别相对应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系统和无线电台(站)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对列入一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台(站)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设置、使用单位应在确定选址前,对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我委意见,确有必要的,我委将征求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保证台(站)电磁环境安全。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提交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文件,并配合我委对台(站)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的,或者未征求、采纳我委意见的,不得向我委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一年内,我委将逐一核查台(站)设置、使用情况,设置、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做好周边电磁环境长期监测工作,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我委申诉解决,确保台(站)电磁环境安全和重要功能发挥。
        四、对列入二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其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台(站)设置单位或建设方在选址时,其台址布局应接受我委行政指导,对位于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我委将征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保证台(站)站址符合本市相关设置要求。
        对于公众移动通信室外宏基站,在外环线以内及郊区新城区域设置的,其边界不超过规划站址的350米半径,在其他区域设置的,其边界不超过规划站址的500米半径。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对台(站)发射技术指标、电磁辐射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承诺,我委将按一定比例对台址进行现场勘验,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我委将定期对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五、对列入三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应当有能够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其设置、使用不得对已建的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承诺其台(站)发射技术指标、电磁辐射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将随机对台址进行现场勘验,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我委将随机对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核查,并结合重大活动要求开展台(站)检查,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对于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按照《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六、对于随着无线电技术发展和应用而出现的新型无线电台(站),暂纳入三级管理目录。
        七、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相关无线电管理要求,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并公开《分级管理目录》,并负责解释。
        八、《分级管理目录》和相关要求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

附件:附件11.doc 附件: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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