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MENT INFORMATION
相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79号)要求,现就开展上海市大数据产业专项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注册地在上海,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二、统计要求
1、报送方式
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的大数据企业宣贯组织工作,企业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数据产业年度统计分析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工作。
http://bdtstats.sheitc.sh.gov.cn:8080/SJZY/100qxxtb/login/login.html
2、报送时间
年度统计,企业于2020年6月30日前登陆上海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平台完成统计信息填报(本次统计2019年度数据),由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初审。
季度、月度统计,根据我委经济运行产业分析需要,将选取部分重点企业开展部分核心指标的季度、月度统计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另发。
三、注意事项
1、入库数据是制定并落实产业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入库企业是享受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选拔上海市大数据产业试点示范项目”等支持政策的基本依据,请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加强宣贯,相关企业(单位)高度重视。
2、该项工作收集的数据仅作产业分析和政策制定参考,请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做好数据安全管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化推进处(大数据发展处)
联 系 人:李 强 23117649
崔晓君 15921339869
联系传真:60801339
联系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010室
附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数据产业统计分析平台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