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实现我市新材料产品首批次业绩突破,促进新材料产业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232号)、《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沪经信规范〔2020〕3号)的要求,现就 2020年度上海市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所申报的首批次新材料需符合《2020年度上海市首批次
新材料支持指南》(见附件1)的要求;
2、首批次销售业绩产生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销售合同日期为准)。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根据《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沪经信规范〔2020〕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方式和要求
(一)申报方式与流程
为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水平,适应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企业质量的要求,2020年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将通过我委一网通办平台(http://www.sheitc.sh.gov.cn)接受企业申报,将关联法人“一证通”并启用电子签章。申报单位进行在线无纸化申报,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由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各集团公司)进行网上预审(主管部门需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和齐全性作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通过或限期申报单位完善补齐)。对于网上预审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完成网上预审后,将通过预审的项目清单正式行文报送我委。
(二)申报材料清单(以网上申报系统说明为准):
1、2020年度首批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首批次新材料项目报告(编制要点见网上申报系统)。
3、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彩色扫描件,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要求真实、金额一致。
4、新材料具有发明专利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5、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许可的机构出具的新材料科技查新报告(出具日期不早于2019年1月1日,要求体现新材料产品的先进性情况)。
6、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书或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
7、申请单位法人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8、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彩色扫描件。
9、新材料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者通过合法受让获得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10、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1、自然人的信用查询授权书(模板见附件3)彩色扫描件。
12、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及同一项目没有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的负责声明承诺函(模板见附件4)彩色扫描件。
13、根据其他要求可能需要的材料。
四、申报受理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20年5月6日10:00—5月18日16:00(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二)咨询电话
1、申报咨询:马璐瑶 23112792
2、技术支持(网上注册、填报及材料上传):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0801111-2
五、说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已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首批次新材料专项资金原则上同年度同一研制单位最多支持一个项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