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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 2024年度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制〔2024〕274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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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委(商务委),临港新片区、化学工业区、长兴岛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制〔2024〕104号)以及《推进上海智能工厂建设 领航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沪经信制〔2023〕62号)等文件要求,系统评估各区域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情况,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估范围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重点企业,具体名单另发。

(二)已获评国家级、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

(三)计划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

(四)鼓励各区域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积极参与。

二、自评估标准

    本次自评估工作依据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线上开展。

三、成果应用

(一)对于自评估工作覆盖率高、成效好的区域,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在国家级、市级智能工厂、智能工厂标杆建设专项等工作的推荐名额中予以适当倾斜。

(二)各区域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评估结果分析本区域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现状,指导政策制定,辅导科学管理。

(三)制造企业可结合自评估结果梳理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现状,发现短板弱项,指导后续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区域主管部门于5月17日前督促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重点企业完成本年度自评估工作。5月31日前组织其他企业完成本年度自评估工作,并将本次自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智能制造推进处。各区域自评估工作成效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请各智能工厂评估诊断机构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加强对自评估工作的服务保障,视情提供标准宣贯、自评估工作培训等服务。

    (三)本次自评估工作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联系方式

工作联系人:施雨润,18121388225;张旭晨,23112692;

通信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22楼;

邮编:200020

邮箱:shiyurun@sheitc.org.cn。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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