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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在本系统贯彻落实。研究拟订加强和改进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党建工作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代行合署办公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党组职能,支持其依法行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领导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市委管理归口部门和单位的市管干部。协助做好有关在沪中央单位相关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做好干部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提升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负责或指导归口部门和单位、有关在沪中央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按照党管人才原则,组织拟订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有关人才工作政策,建立健全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四)负责或指导归口部门和单位、有关在沪中央单位基层党建工作。探索加强基层党建的有效途径、活动方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制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五)负责或指导归口部门和单位、有关在沪中央单位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或指导归口部门和单位、有关在沪中央单位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负责或联系指导归口部门和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六)领导或指导归口部门和单位、有关在沪中央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七)负责加强对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党的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建议,为市委提供决策参考。
(八)负责反映有关在沪中央单位及其他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有关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商解决其发展中的困难。
(九)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处理归口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事件,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落实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国家安全有关工作任务,负责相关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十)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二)贯彻落实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部署和目标任务,拟订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产业园区建设中长期规划,引导推动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三)负责统计监测分析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运行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的日常运行、调度、监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发电、供电、用电运行安全,做好煤炭储备工作。负责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全市投资促进工作,拟订市级投资促进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按照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产业布局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产城融合。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发展空间布局,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产业用地标准,推进产业集聚发展。负责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综合协调,合理调整布局。
(六)负责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技术改造,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协调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配合开展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质量管理工作。推动相关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七)负责统筹推进企业综合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企业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服务各类所有制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培育重点民营企业,推进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中央在沪企业的服务工作。
(八)负责推进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绿色转型发展、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推进绿色制造,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综合协调产业园区节能减排和循环化改造等相关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绿色能源供应和推进能源综合利用工作。
(九)负责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创新,赋能产业升级。提升产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物流、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能级和竞争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
(十)负责牵头推进半导体产业发展工作。推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产业创新发展,围绕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创新,促进装备零部件材料产业发展,提升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
(十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人工智能发展工作。组织推进人工智能研发创新、产业发展、应用赋能与产业治理,负责人工智能的算力、语料、算法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深度融合。
(十二)负责推进高端装备、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组织实施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技术攻关、平台建设和集成应用,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推进汽车、机械装备、民用航空航天与空间信息、民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发展,负责相关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化创新,推动相关产业和集群高质量发展。
(十三)负责统筹推进新材料等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新材料、生物制造等产业创新范式革新工作。负责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职责。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消费品工业和时尚、创意设计等产业发展,负责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及医药工业相关工作,促进工业文化和品牌建设,协同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及相关产业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参与协调解决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电子信息和信息通信产业发展,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负责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推进无线产业和无线经济发展。推进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规划、指配和监管,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推进无线电频谱资源赋能产业发展,推动无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国家标准的无线产品和服务。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产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内外经济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