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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关于本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经信无〔2025〕342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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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频设台用户:

为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我市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及时、有效查处无线电干扰,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具有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使用主体、具有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主体(以下简称投诉人),在许可(执照)有效期限内,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通过军地相关协调机制协商处理。

二、受理方式

投诉人通过直接递交、邮寄函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上海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

出现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正式函件。

三、干扰等级划分

根据无线电干扰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按照相关规定将无线电干扰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用频的无线电干扰,第二级为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民用航空、广播电视和水上业务部门等重要用户依法开展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干扰,第三级为其他无线电干扰。

四、排查流程

(一)干扰审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无线电干扰投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组织干扰排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全的,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

(二)任务下达。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或有需要进行处理的干扰投诉,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在受理后立即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在受理后24小时内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在受理后48小时内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

(三)结果反馈。无线电监测接到干扰排查任务后,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立即启动干扰监测,3天之内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当日启动干扰监测,7天之内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24小时内启动干扰监测,10天之内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

五、处理原则

干扰查处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查处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

干扰查处结束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查处情况在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

六、有关要求

(一)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涉及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二)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通信网内或机房内的设备故障或环境影响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

(三)民航、铁路、水上等系统(行业)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应首先组织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监测力量开展干扰排查,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时,应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一并提交

(四)投诉人应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干扰查证工作,为工作人员到达或尽可能接近受干扰电台的台址提供支持,为工作人员使用测试设备提供便利。

 

附件:上海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附件:上海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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