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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独角兽(潜力)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企〔2025〕888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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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新型工业化推进办公室、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经信企〔2025〕450号)《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经信规范〔2025〕6号)要求,现就2025年独角兽(潜力)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数据造假、偷漏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条件

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相应层次企业的评定条件。

1.潜力独角兽企业

潜力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3)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3)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3.5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流程

1.企业2026年1月15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进入“网上申报—独角兽(潜力)企业业务办理”模块,线上填报由系统生成的《2025年度上海市独角兽(潜力)企业申请表》,并导出申请表盖章后报送至注册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内容须与线上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

2.各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各区应于1月20日前2025年度上海市独角兽(潜力)企业推荐汇总表盖章电子版发至邮箱,完成线上审核工作。

三、动态管理

(一)发布企业榜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定期发布高成长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发布潜力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榜单,企业同时满足同一类型多个层次高成长评定标准的,原则上纳入最高层次企业榜单,不重复纳入其他层次培育企业榜单。

(二)年度信息更新。榜单入选独角兽(潜力)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平台更新企业信息,由各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更新信息的,取消企业评定。

(三)规范培育管理。区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独角兽(潜力)企业培育工作,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保每家企业数据真实完整、佐证材料一致完备、质量合格达标。要强化过程管理,及时化解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的各类风险。

(四)加强运行跟踪。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独角兽(潜力)企业的跟踪与服务,及时掌握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快速、及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诉求,促进独角兽(潜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培育服务

(一)主动挖掘培育。区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独角兽(潜力)企业培育工作,建立目标培育库,形成企业培育梯队。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服务,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

(二)强化赋能支持。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培育合力。在高层次人才引育、要素保障、创新产品应用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服务支撑。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与质效,稳步扩大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有效整合市场化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融资、出海、合法权益保护等服务。

 

附件:1.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名单

2.2025年度上海市独角兽(潜力)企业推荐汇总表

3.2025年度上海市独角兽(潜力)企业申请表(含佐证材料清单)

4.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企 888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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