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MENT INFORMATION
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5〕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相关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登记
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享受专用牌照额度政策的,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车型信息登记。经对相关车型评估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车型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相关信息通过管理系统将结果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一)基本要求
1、国内新能源汽车车型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进口新能源汽车车型已获得3C证书;
2、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沪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应急保障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3、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平台、车型、车辆和动力蓄电池相关数据应满足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的要求;
4、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完成登记的车型需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并接受产品事中事后监管。
(二)登记流程
1、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经管理系统提交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车型登记申请表(附件1)。受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2、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情况进行核实。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3、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专业机构、数据中心,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沪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平台、车型、车辆、动力蓄电池相关数据接入,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及回收服务网点相关情况进行评估。专业机构、数据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评估报告上传至管理系统(附件2、3)。
4、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评估结果,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车型信息进行登记,受理时间为每月的10日、25日。
二、车辆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在车型登记完成后,为具备购车资格的消费者经管理系统申请确认凭证。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生产厂商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管理系统发放确认凭证,流程包括:核对车辆信息、绑定人车信息、发放确认凭证三个环节。
(一)核对车辆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将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传至管理系统。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对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通过管理系统将结果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二)绑定人车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经管理系统将已具备购车资格的消费者信息和车辆信息进行绑定;单位用户累计购买两台及以上非营运新能源汽车的,另需提交《单位用户批量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报告》(附件4)。
(三)发放确认凭证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销售车型、车辆信息、用户申请条件等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每车一个。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按照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旧换新申请
(一)以旧换新预申请
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的个人用户,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e起充”小程序或“e起充”网页版(https://echarge.evcard.vip/echarge-system/)提交相关信息,提出以旧换新申请。
(二)以旧换新车辆信息申请
以旧换新资格预申请通过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通过“e起充”小程序或“e起充”网页版(https://echarge.evcard.vip/echarge-system/)上传用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以旧换新信息核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用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四、销售发票核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销售及售后环节的管理,在取得确认凭证后,开具销售发票,并建立销售体系自查评估机制,确认凭证发放后60天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销售发票相关信息和照片。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确认凭证发放情况、销售发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未按相关规定落实流程、取得确认凭证前为用户开具销售发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确认凭证核发及财政补助申请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
五、生产厂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落实生产厂商主体责任,2025年度完成登记的厂商须在2026年第一季度提交《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年度责任评估自查报告(2025年度)》(附件5)。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专业机构和数据中心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等进行评估监管。对未按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确认凭证核发及财政补助申请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
六、补助资金申请
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填报相关材料,并递交资金申请书面报告。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在管理系统申请确认日期之前,以及注册登记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后的车辆(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予受理补助资金申请。
根据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相关要求,并结合国家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最新安排,本通知施行期满后,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组织开展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集中申报工作。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以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如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相关流程另行通知,可从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www.sheitc.sh.gov.cn)下载查询。
八、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车型登记、确认凭证及补助资金申请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
电话:021-58812035
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车型登记申请表
2.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相关车型评估报告
3.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数据平台评估报告
4.单位用户批量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报告
5.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年度责任评估自查报告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车 908 附件.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