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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2026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绿〔2026〕296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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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工业(控股)集团、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现开展2026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市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名单推荐工作支持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以及产值规模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进行绿色低碳转型。各区应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把关,结合实际建立潜力培育库,形成梯次培育格局,推荐的企业(园区)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已有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平均水平。

  二、企业(园区)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基本条件: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核算边界范围的工业行业企业(园区)。坚持企业(园区)自愿原则,所申报类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评价标准。

  2.重点支持:优先对年综合能耗大于或等于1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产值规模10亿元以上、具备一定绿色低碳发展基础的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重点推进行业予以支持。年综合能耗低于1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下、在先进技术应用、近零碳路径探索等方面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企业,亦支持开展申报。

  (二)不予推荐的负面清单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 12 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存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及生产工艺。

  三、评价与推荐程序

  (一)线上评价填报

  企业(园区)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填报,并导出《基本要求表》和《评价指标表》,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于6月30日前报送至注册区主管部门,各区联系人详见附件1,材料模板详见附件2。(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在后续工信部发布新的评价标准后进行评价,登录工信部“https://www.miit.gov.cn/jgsj/jns/lszz/index.html”查询。)

  (二)区级审核与推荐

  1.各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要加大对企业(园区)的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和佐证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先进性的审核力度,确保推荐质量。推荐的企业(园区)原则上不低于本区已有市级企业(园区)的平均水平,企业(园区)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

  2.审核通过的应于7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开展对标情况(附件3,加盖公章)一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绿色转型和发展处)。

  (三)市级审核与推荐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各区(管委会)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由上海市节能中心和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优中选优,确定拟入围名单,向社会公示,按程序发布年度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如发现企业(园区)存在数据或材料造假,我委将根据《办法》将企业(园区)从名单中移出,并禁止三年内再次申报。

  我委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遴选,并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国家级评价。推荐的企业(园区)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已有国家级企业(园区)的平均水平。

  四、梯度培育与管理

  (一)本市梯度培育管理所遵循的原则均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公布的最新办法保持一致,登录工信部“https://www.miit.gov.cn/jgsj/jns/lszz/index.html”查询。)

  (二)各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梯度培育工作,建立潜力培育库,形成企业培育梯队。于6月15日前将当年度培育企业名单(附件4,加盖公章)发至邮箱maojp@sheitc.sh.gov.cn,本市将统一安排政策宣贯,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服务,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优先支持培育库中企业。

  五、动态管理

  (一)现有国家和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动态管理和自评价对标

  各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组织现有国家和市级企业(园区)于6月30日前登录“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和对照评价要求开展自评价对标,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二)规范动态管理

  1.各区(管委会)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园区)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建立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定期报送机制,组织并督促现有国家和市级企业(园区)登录管理平台完成自评价对标工作,于6月30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动态跟踪管理和自评价对标异常情况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一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绿色转型和发展处)。

  2.我委将对企业(园区)填报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不按要求填报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得分连续三年处于后5%的,将从现有名单中移出,实现有进有出。

  附件:

1.各区绿色制造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

  2.企业(园区)材料(模板)

  3.关于推荐2026年度上海市绿色制造名单的函(模板)

  4.2026年度(XX区)培育企业名单(模板)

  5.动态管理异常情况汇总表(模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联系人:

李想 60805425 18817311503

  汪柳皓 60805040 18017089208

附件:沪经信绿〔2026〕296号文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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