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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21〕441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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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委(商委、科经委)、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日常监管和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固废法》确立的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以及“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置,强化产生者责任,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通过实施七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气、水、土等专项行动,落实中央环保督查、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重大问题整改,以及新《固废法》的颁布实施,本市固废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完善,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也存在一些短板:一是企业主体意识需提升。部分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严格落实新《固废法》主体责任,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在城乡结合部违规倾倒堆放拆违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等现象,还存在工业固废与生活垃圾混堆、工业固废一转了之等问题。二是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需加强。在“十三五”绿色制造体系创建中存在行业分布不均,区域分布不均,创建积极不高,绿色设计能不足等情况。三是资源综合利用能力需补足。新固废法实施后,固体废物的跨省流通和处置利用更为严格,难度进一步加大。本市资源利用企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废物如废塑料、废地膜、废木料、废玻璃、废纺织等,需加快补齐相关处置能力和水平短板。四是处置利用产业用地亟需保障。废弃物资源化回收和利用设施建设普遍缺乏用地规划保障,存在落地难、相关扶持政策无法享受等问题,需统筹布局综合利用产业基地,保障企业投资与升级改造。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固废管理水平和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需认真对照新《固废法》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一)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

        坚持减量化原则,产废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建立可追溯、可查询的工业固废管理台帐,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废对环境的污染。跨省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跨省利用的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产废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的工业固废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对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产废单位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要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废加以利用。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要遵守清洁生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等规定,避免过度包装。对生产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回收。

        (二)提升综合利用单位依法处置能力

        坚持资源化原则,综合利用固废的单位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依法及时公开固废污染防治信息,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的,要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强化各级政府监管责任

        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固废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企业防治意识,要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各区要加强产品生产管理,避免过度包装,鼓励生产企业开展绿色生态设计,引导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各区要加强辖区内塑料制品企业日常监管,禁止生产禁限类塑料制品。各区要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合规发展。

        三、工作要求

        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要充分认识新《固废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研读新《固废法》相关条文,领会立法基本原则和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固废法》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加大固废法宣贯力度;要创新管理模式,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快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层级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责任;要加强政企沟通机制,指导企业绿色发展,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和绿色设计试点示范的建设,结合两网融合工作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统筹考虑区内固废处理处置的设施建设;要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稳定发展,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用地提供保障,大力推动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工作,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新《固废法》执法检查以及各自职责和短板问题,开展全面自查,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计划等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


(联系人:朱海   23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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