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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日期:2024-03-29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和《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规范〔2023〕5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清洁生产改造投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清洁生产
按照《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评价细则》(附件1)规定,完成所有改造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
1.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固体废物减量化技术和升级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3.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专项扶持:
1.项目实施单位不具备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能力而自行开展审核,或提供审核服务的咨询机构不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
2.审核报告中审核重点存在重大遗漏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存在重大问题,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使用国家或本市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国家或本市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产品、副产品或生产、服务过程中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4.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未完成本市能耗双控指标;审核周期内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审核前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5.实施清洁生产前3年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严重失信信息。
6.“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型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方案实施效果没有涉及双有因子的替代或减量效果。
7.实施单位或咨询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审核材料。
8.清洁生产审核自备案之日起,超过3年未完成项目实施并验收的。受不可抗力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的事项影响的除外。
9.近两年被列入内区关停并转等结构调整计划的或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开展的清洁生产项目不符合《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要求的。
(二)清洁生产服务
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提供诊断、评价等服务,协助制订实施方案、督促项目实施、配合评估验收,并且项目最终获得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二、支持方式
(一)清洁生产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规定满足本市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要求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请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如下:
1.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中2项及以上效果;
2.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综合效益达到25当量吨以上;
3.按4000元/当量吨综合效益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20%;
4.项目中/高费方案投资额需占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如无/低费方案投资额超过中/高费方案,超出部分不计入投资总额;
5.项目方案中用于增加政策强制性设备设施的,其投资额不计入投资总额。
(二)清洁生产服务
2021年1月1日之后,为生产单位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且所服务的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完成备案、实施、实现至少25当量吨综合效益并最终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扶持的第三方机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的企业;
2.单位财务状况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4.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
5.具有完善的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各项原始数据清晰明确真实;
6.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方式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常年申报,常年审核,集中拨付”方式。相关企业自项目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自行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申报。
(二)申报途径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s://zxzj.sheitc.sh.gov.cn)进行填报。
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送至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区生态环境局等)初审合格盖章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一门式受理窗口。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审核方式
主管部门对申报条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济状况和申请项目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项目初审及受理窗口资料完备性审核通过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的名单和扶持资金数额。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另附电子版一份。
(一)清洁生产
《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清洁生产)项目申请报告》(在线打印),申请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3.《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清洁生产)项目申请表》(在线打印);
4.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验收意见(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5.《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表》(在线打印),附件绩效表(excel表上传);
6.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7.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排污许可证(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8.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9.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低于100万元的,提供项目发票(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10.自然人的信用查询授权书;
11.通过验收的审核报告等(企业、机构盖章的归档报告上传至网上平台)。
(二)清洁生产服务
1.《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清洁生产服务)项目申请报告》(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项目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4.自然人的信用查询授权书;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材料受理窗口
(一)网上申报系统账号、使用等问题咨询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技术支持 ,60801111转2。
(二)项目申报咨询
何哲楠,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和综合利用处 ,60805834;
肖健林,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60805072;
向勇涛,上海市能效中心,60805052。
(三)申报材料提交
材料经初审盖章后,统一交至一门式受理窗口(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上海市能效中心大楼1楼)。
受理时间: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6:30
七、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拟扶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申请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八、资金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抽查评估。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并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管理,扩大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益。
九、重要声明
(一)已经申报《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其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三)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申报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附件: 1.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评价细则(试行)
2.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计算方法(试行)
3.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
金(清洁生产)项目申请报告
4.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
金(清洁生产服务)项目申请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节附件.wps(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