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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认真做好国家2020年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新〔2021〕22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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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提出的重点任务,促进新材料市场化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要求转发给你们,请新材料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请见附件1)积极申报。

        一、申报范围

        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的,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要求请见附件2),请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做好对接沟通和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并于1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区申请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我委。

        三、其他要求

        请试点保险公司积极做好保险产品解读和企业服务。请各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宣贯和对接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月5日


联系方式:马璐瑶  23112792  maly@sheitc.sh.gov.cn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8楼(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新材料处)。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pdf 附件:2.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x 附件:3.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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