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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沪经信规范〔2021〕8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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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1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沪经信法〔2017〕60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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