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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日期:2022-02-22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按照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十九条第二款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已经改正的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未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 |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对一般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对重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未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对一般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对重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 未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已经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3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 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已经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带宽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带宽等技术参数有两项以上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已经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未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已经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尚未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六十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六十四条 国家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一般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对重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对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 | 干扰时间(累计)不足10分钟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干扰时间(累计)在10分钟以上不足30分钟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干扰时间(累计)在30分钟以上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 | 干扰时间(累计)不足3分钟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干扰时间(累计)在3分钟以上不足30分钟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干扰时间(累计)在30分钟以上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航天器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未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一般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重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范围涉及本市1个市辖区且监测时长不足(累计)5小时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范围涉及本市2个市辖区以上或者监测时长(累计)5小时以上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将测试或者监测到的数据对外发布或携带出境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利用测试或者监测到的数据,干扰、妨碍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不足(累计)10条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累计)10条以上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提供的电波参数资料被发布于公众媒体,或造成其他国家安全隐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提供的电波参数资料被用于干扰、妨碍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已经改正的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不足50万元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200万元以上的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 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2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未办理销售备案逾期时间(逾期时间自当事人开始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10个工作日后起算)不足6个月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办理销售备案逾期时间(逾期时间自当事人开始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10个工作日后起算)6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四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已经改正的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3%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3%以上7%以下的罚款 |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的违法行为不适用第10项、第12项裁量基准。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2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无线电设备货值在2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13 |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中的一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中两项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无线电台(站)使用人未定期检查、维护无线电台(站)的 |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无线电台(站)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核定项目进行工作,不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 |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线电台(站)使用人未定期检查、维护无线电台(站)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未定期检查、维护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核定项目进行工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定期检查、维护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按照核定项目进行工作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破坏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监测设施的 |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无线电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破坏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监测设施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破坏一般无线电台(站)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破坏重点无线电台(站)或者破坏无线电监测设施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
一、本表中的“重点无线电台(站)”、“一般无线电台(站)”按照本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要求确定。
二、“裁量情节”及“处罚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三、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涉及“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