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MENT INFORMATION
来源:发布日期:2023-12-15
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设计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促进上海“设计之都”建设,现将《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促进设计创新体系建设,推动设计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民高品质生活和城市高效能治理,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建设世界一流“设计之都”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是指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在工业、建筑、服务、时尚、数字经济等各领域中,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设计创新机构。包括两种类型:企业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设计服务的企业设计创新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创新企业。
第三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和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设计创新中心的初审,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本区内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上海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设计创新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二)需稳定运营2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价指标要求(详见附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者安全事故,未被列为重大失信主体,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突出。
(五)企业设计创新中心应当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
第六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具体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并按照“区级推荐、市级评审、协同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区内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通过区级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确定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设计创新中心。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设计创新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设计创新市场主体,推动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聚焦产业重点领域,前瞻产业发展趋势,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提高产业创新能力;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鼓励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完善落实举措,开展区级设计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区级设计创新中心的评价标准可以参照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以结合本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不超过总分值的30%)。区级设计创新中心相关认定管理工作应当及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九条 对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有效期为3 年,到期应当参加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3年。
(二)对于未按照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撤销。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或者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撤销。此类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年度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复核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法记录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将有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对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本市专项创建资金支持,并支持申报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
(二)择优推荐参加本市组织的世界设计之都大会、“上海设计100+”等宣传推广活动。
(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
(四)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创意和设计产业发展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设计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资金扶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原上海市工业设计中心按照本办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报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 年12月14日。
附件: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附件
表1 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企业设计创新中心)
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权重 |
1 |
设计费用投入及占比 |
近三年,设计费用投入情况及占企业研发设计投入总额的比重。 |
20% |
2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团队人员应达到30 人以上,其中具有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
20% |
3 |
获奖质量 及数量 |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设计奖项数量; 获得国内外其他知名设计奖项数量。 |
15% |
4 |
知识产权数量 |
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数量或成立以来累计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数量。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 10 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50项以上。 |
15% |
5 |
制定标准数量 |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情况。 |
5% |
6
|
完成项目质量及数量 |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设计创新工作的数量;省部级重点研发、高质量发展、文化创意、重大工程等项目中设计创新工作的数量。 |
10% |
7 |
经济社会效益 |
近三年,中心产出一批优秀设计成果,达到本行业领域先进水平;所设计产品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15% |
8 |
加分项 |
近三年组织或参与设计创新重要活动次数,承担省部级设计创新课题研究数量,与中小企业开展设计创新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设计创新咨询服务次数,获得省部级示范认定等。 |
5% |
表2 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设计创新企业)
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权重 |
1 |
设计费用投入 |
近三年,设计费用投入情况及占企业支出总额比重。 |
20% |
2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团队人员应达到30 人以上,其中具有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
20% |
3 |
获奖质量 及数量 |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设计奖项数量; 获得国内外其他知名设计奖项数量。 |
15% |
4 |
业务规模 |
近三年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以及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应不低于800 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
15% |
5 |
经营质量 |
近三年企业净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情况。 |
10% |
6 |
经济社会效益 |
产出一批优秀设计成果,达到本行业领域先进水平;所设计产品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10% |
7
|
管理水平 |
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性,发展规划合理性等。 |
10% |
8 |
加分项 |
近三年组织或参与设计创新重要活动次数,承担或参与省部级设计创新课题研究数量,获得省部级示范认定等情况。 |
5% |
说明:
1.企业设计创新中心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 1,设计创新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 2。
2.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设计创新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设计创新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设计创新直接相关的费用。
3.所称设计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之工学、艺术学中设计相关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所列之工学、艺术学、交叉学科中设计相关专业。
4.所称国家级设计奖项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省部级设计奖项指: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
5.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6.所称设计标准指设计领域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