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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的说明解读

来源:发布日期: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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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修订该文件的必要性

        1、原裁量基准需结合上位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2016年以来,多个节能领域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制)订和完善,如: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次修正、《节能监察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等。

        2、原裁量基准中个别条款规定过于概括,个别裁量规定较为模糊、分散,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二、 修订该文件的依据

        本次《裁量基准》修订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依据上位法,增加了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将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由7条调整为9条。

        2、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增强处罚裁量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7项调整为18项。

        3、落实执法监督工作新要求,依法审慎包容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违法行为的从轻裁量情节统一调整为4项。

        4、改进对提供不实资料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