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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对涉及“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执行更高加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发布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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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部门编制形成了《关于对<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涉及“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执行更高加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推动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制订依据

        根据《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19〕9号)中“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何种企业需要执行更高加价标准

        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沪水务规范〔2020〕5号)执行。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可通过检查、清查、普查、审计等方式,将“能耗水平低的企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强制性限额标准)、“存在限制、淘汰类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参照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资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本市各区资源利用效率评价“整治淘汰类”(D类)且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认定为本市“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执行更高的加价标准。

三、“加价标准”如何计算

        本《通知》与《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充分衔接,对本市“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按用水量实行阶梯供水价格加价。超额执行水量指标由水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水户实际用水、节水措施情况核定。具体为:

        市属管网供水企业企业用水量未超定额水平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即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 若企业用水量超过定额水平,则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对超定额部分用水量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阶梯加收水费。其中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加收1倍水费;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部分,加收2倍水费;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部分,加收3倍水费。

        由区属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由各区参照市属供水管网区域内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价标准”如何执行和退出

        拟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由各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形成。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并通知拟被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各区提交的待执行企业信息后,将企业名单函送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书面通知有关水务部门或者公共供水企业,按季度为周期执行加价。

        拟退出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由各区产业主管部门形成。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被执行差别水价企业书面提出的停止执行差别水价申请后,经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核实是否达到改造、调整要求。若不再符合《通知》中加价对象情形,则将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函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通知相关水务部门或者供水企业停止执行加价。若企业经核实没有达到改造、调整要求,则继续执行加价。

五、《通知》的执行和衔接

        在管理体系和执行角度,《通知》衔接《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在收付操作环节利用水务部门定额管理信息系统、供水企业超定额账务系统等已有系统和账单模式,不再另行设置。

        在产业政策实施角度,本市“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制度的执行口径基本对齐,各区在操作流程中可采用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等形式研判企业情况,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筛选和梳理,减少不确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