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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节能执法类、煤炭执法类、监控化学品执法类、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解读说明

来源:发布日期: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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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善经济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节能执法类、煤炭执法类、监控化学品执法类、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

        一、修订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保障经济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规范开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电力执法类、节能执法类、煤炭执法类、监控化学品执法类、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裁量基准与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电力、节能、煤炭、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五个领域裁量基准中从轻处罚的有关表述进行修订,确保裁量基准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