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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相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本市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情况
本市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形成了嘉定、临港、青浦等3个产业高地。一是起步较早。从“十五”开始布局,2003年率先研制国内第一辆燃料电池汽车“超越一号”。二是产业链较完善。基本实现乘用车、货车、客车等车型全覆盖,上游产业链基本布局完整,包括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催化剂碳纸、氢循环系统、空压机。三是综合技术实力最强。本市有关企业的燃料电池系统处于国内第一梯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零部件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四是推广应用规模最大。已推广燃料电池汽车约2300辆,应用场景包括租赁、公交、通勤、物流等,建成加氢站16座,初步构建了纯氢、油氢合建等多模式供氢网络。
二、《细则》制订的总体考虑
2021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明确了上海“1+6”城市群列入全国首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示范期为4年,推广5000辆燃料电池整车,建设73座加氢站,全面突破电堆、膜电极等8项关键零部件。《细则》明确了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责任部门、支持领域和标准、申报流程等,将进一步支撑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优化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整体环境。围绕整车示范应用、零部件产业化、车辆运营、加氢站建设、加氢站运营、公交车示范应用、示范应用支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覆盖零部件、整车、运营、基础设施、平台等上下游产业链,优化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整体环境,同时,参照国家的支持标准体系,对整车示范应用、加氢站建设及运营等领域支持标准予以逐年退坡,引导产业链降本提质,加强竞争力。
二是加强各级财政资金联动效应。鼓励各区投入资金总规模与市级财政出资规模相当,要求各区加强监管工作,督促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目标,确保奖励资金的拨付到位和正确使用,加强国家、市、区资金联动效应。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管理职责和支持原则。明确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管理职责及支持原则,市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
2.支持领域和标准。对以下7个领域按照相关标准给予支持:整车示范应用按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不同车型约40-80万每车),中央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区级配套资金按照2:1:1比例安排;车辆运营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相关车型给予0.5-2万元奖励,市级奖励资金、区级配套资金按照1:1比例安排;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3万元,区级配套资金安排;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的支持标准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加氢站布局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支持,每座加氢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封顶金额每年递减,市级奖励资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加氢站运营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支持,最高20元/公斤,封顶金额每年递减,中央奖励资金及市级奖励资金、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示范应用支撑服务根据市级加氢站与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实际发生的平台运维费用,经审定后每个考核年度给予奖励资金。
3.项目申报流程。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领域项目申报;市交通委负责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领域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领域项目申报。
4.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程序。一是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4个领域,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奖励资金的对区下达、市级奖励资金的对区转移支付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奖励资金需求纳入节能减排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编制市级奖励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区负责按比例安排年度区级配套资金预算,及时足额将相关资金拨付任务申报单位。二是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领域,相关区安排年度预算,并按照本区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三是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领域,市交通委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四是示范应用支撑服务领域,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市级平台的申请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其纳入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拨付相关资金。
五是加强管理和绩效评价。市有关部门、相关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相关区应每年开展绩效自评,建立相关惩戒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