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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解读

来源:发布日期: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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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定》)。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13条,围绕裁量的原则、模式、核心因素、具体情形、程序等作出全面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裁量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及基本原则(第一至四条)。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规定;明确裁量权基准定义及形式,同时强调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裁量原则,为裁量权行使划定基本遵循。

二是裁量因素(第五条)。明确裁量权基准制定需重点考虑的因素范围,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对象、手段规模、危害后果、改正情况、配合检查调查情况等。同时,对“违法行为发生次数”作出专门界定。

三是裁量具体情形(第六至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作出四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六、七条);二是列出应当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明确从轻处罚的罚款降幅和减轻处罚的罚款标准(第八条);三是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从重处罚的罚款上限(第九条);四是明确多种情节并存时的综合处理规则(第十条)

四是裁量程序(第十一条)。明确在案件调查终结、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关键环节,适用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要求。

五是术语解释及施行日期(第十二至十三条)。“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等术语是否包含本数作出解释,并明确本规定的具体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