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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 202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沪经信企〔2024〕273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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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积极培育一批市级特色集群,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41号),现就2024年度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须满足以下九方面指标。

(一)依法合规经营。集群内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十四五”规划,为所在区的支柱或者特色产业,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本市前列,重点支持符合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产业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50%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50%以上,产值年均增速10%以上。

(三)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持续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1家以上主导产业的市级或者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1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四)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产业链布局合理,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绘制产业链图谱,建立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或者已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链主企业开展合作。

(五)协同创新能力较强。集群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5%以上;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较完善,拥有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1个以上;集群企业参与主导产业标准制修订2项以上;集群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15%以上,集群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5个以上。

(六)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组织开展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诊断。“上云上平台”成效显著,中小企业工业(产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10%以上,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应用推广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七)绿色化发展水平较高。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八)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者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者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九)治理和服务能力较强。集群设立运营管理机构,建立或者引入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建立诉求协调处理机制,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工作措施完整。

申报流程

(一)申报

集群运营管理机构作为集群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主体填写上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版光盘2报送至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初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集群的初审,于5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集群推荐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等方式,确定拟认定的集群,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集群名单。

三、动态管理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附件:1.上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2.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联系人:吴春霞  23117616)

附件:企 273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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