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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反馈及修改情况一览表
征求意见时间: | 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8日 |
意见反馈及对应修改情况 |
1 | 建议第四条中删除“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 未采纳,理由:《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内容。 |
2 | 建议第六条“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建设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修改调整为“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建设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 | 采纳 |
3 | 建议删除第十八条“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 | 部分采纳,理由:《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内容。明确由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 |
4 | 建议将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上海市内工商注册登记”规范表述为“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上海登记注册。” | 采纳 |
5 | 建议第二十条内容修改为:与银行等服务机构建立优质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开发专属信贷产品。依托普惠金融顾问制度,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宣讲、融资规划、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通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服务,支持并辅导企业申报各类荣誉资质。 | 采纳 |
6 | 建议将共享机制范围扩大至各类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不限于信贷产品)。 | 采纳 |
7 | 建议第十九条增加“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 | 采纳 |
8 | 建议实施特色化经营中选项C.企业或产品获得区级及以上品牌、质量、产品类奖项或行业内重大奖项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如: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区长质量奖等),建议选项中增加设立区级以上研发机构选项,如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 | 部分采纳,理由:该内容细则内容已涵盖,将在申报通知里具体定义。 |
9 |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登陆服务云平台参与自评后,建议后续由企业所属街镇(园区、楼宇)进行初审,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材料,对照评价标准进行审核,并推荐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 未采纳,理由:该项为区级职责 |
10 | 建议第八条(二)细分市场领先地位增加“上海前十”和“上海前五”的指标。 | 采纳 |
11 | 建议第八条(三)实施特色化经营增加“区级创新产品”、“区级‘四新’经济示范企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园区和专利示范(试点)”、“区级技术改造项目”、“区级科技小巨人”、“区级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等区级称号认定。 | 部分采纳,理由:该内容细则内容已涵盖,将在申报通知里具体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