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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日期:2020-09-09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