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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解读说明

来源:发布日期: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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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裁量基准》是确保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裁量基准》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

        (二)修订《裁量基准》是进一步推进公正执法、提升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行业管理面临着比以往更加复杂多样的形势,通过修订《裁量基准》,完善处罚各种违法行为的适用规则,才能予以“精准”打击。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

        三、修订内容

        (一)从行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对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分类,进一步提高适用性。按照未经批准从事有关活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履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将原14条裁量条款整合优化为10条,使条理更加清晰。

        (二)全面引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内容作为处罚依据,进一步加强准确性。一方面,将上位法中涉及特定违法行为的所有罚则均列入裁量条款。另一方面,对于罚则对应的管理条款,也一并列入处罚依据,确保执法依据更加充分、准确。

        (三)结合行业管理实际经验及违法性质,合理设置处罚标准,进一步强化操作性。根据自由裁量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细分设置了若干档的处罚标准。参照2014年修订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手册》的有关规定,设置了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活动的重量阈值,并作为认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依据。

        (四)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细化“从轻”、“从重”的裁量情节,进一步突出公平性。落实执法监督工作新要求,贯彻“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对“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进行了统一修改,从而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