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GOVERNMENT INFORMATION

栏目导航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2月31日)
沪经信规范〔2025〕2号

来源:发布日期:2025-04-27

字号:      

有关单位:

为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持续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为建设“五个中心”提供坚实物质技术基础现将《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持续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为建设“五个中心”提供坚实物质技术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设立的用于支持促进本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项目情况,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高效、规范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完善全过程绩效管理,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支持方向)

围绕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绿色低碳转型,壮大先导产业、发展重点产业、培育新赛道产业、布局未来产业,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积极营造一流产业生态, 加快打造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关键领域技术攻关。支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集中攻克核心技术,加快从点状突破向链式创新升级,提高产业基础能力、产业链韧性,提升重大装备集成能力,促进企业技术攻关能力提升。

(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推动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和迭代升级,加快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孕育创新“核爆点”。

(三)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提升。支持创新成果加快转化,助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加快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四)产业生态体系优化。加快构建新型产业创新网络,支持重点行业开放式创新平台建设和服务,强化产业基础设施支撑,提升重点产业领域专业服务能级,激励企业核心团队,提升产业技术标准、质量、知识产权等软实力,推动制造品牌创新发展,打造新优势,增强新动能,推动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载体建设。

(五)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重大产业项目。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融资租赁补贴等支持方式,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政府部门工作性经费。根据产业不同发展阶段,探索联动支持、滚动支持,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对未来产业等具有前瞻性、颠覆性的创新项目,探索需求牵引的项目生成机制,项目经理人全过程管理机制,以及分阶段评估、灵活动态调整机制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及时做好项目储备,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绩效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促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如有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五章     

第十七条(区级支持)

各区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促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市区产业政策的有效联动。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427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231日。2024年10月27日至2025年426日,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